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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采纳关与审查外国投资之规定

August 12, 2019

By Paul Hastings Professional

2019年4月,欧盟通过了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的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20年10月11日之后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目前,欧盟28个成员国中的14个,已经对外国投资实施了国家审查的机制,包括经济上最重要的司法管辖区(特别是德国、英国、法国、奥地利、西班牙和意大利)。该规定是第一项适用于全欧盟范围的投资审查法规。虽然该项新规定并没有设立一个有权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决定的独立监管机构,但其为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合作建立了一个法律框架。

无论从时机还是实质的角度来看,这项规定预期将对外国投资合同产生实质性影响。

关键点

  • 成员国没有义务将该规定转化为国内法;

  • 如果某一成员国决定实行一项审查机制,其必须遵守该规定所明确的某些最低标准(例如透明度要求和第三方国家非歧视原则);

  • 已经建立了审查机制的成员国,可以根据规定对自身机制进行调整,但这并非强制性要求;及

  • 这一全欧盟范围内的框架仍将保留国家层面的管辖权,每一成员国对其国内所进行的投资审查具有最终决定权。

    该规定将关注以下(不完全罗列)领域:

  • 关键基础设施(实体或虚拟,包括能源、交通、水、卫生、通信、媒体、数据处理或存储、航空航天、国防、选举或金融基础设施及敏感设施,以及对此类基础设施而言至关重要的土地和不动产);

  • 关键技术和军民两用项目(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网络安全、航空航天、国防、储能、量子和核技术以及纳米技术和生物技术);

  • 关键输入物资(能源、原材料和粮食安全);

  • 敏感信息(个人数据或控制该等信息的能力);及

  • 新闻自由和多元化。

协作机制

根据国内规则审查投资的成员国必须在开始审查程序时通知欧洲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并应提供有关买方和标的公司的所有权结构、业务活动以及资金方面的信息。

其他成员国和/或欧洲委员会最多有35个历日向进行审查的成员国提出意见。提出意见的成员国必须确定拟进行的投资是否可能影响其自身安全或公共秩序,欧盟委员会则需要确定拟进行的投资是否可能会对至少两个成员国的安全或公共秩序产生影响,特别是在关键技术、人工智能和机器人、敏感信息和媒体方面的投资。

审查国必须适当考虑收到之声明,但对其他成员国或欧洲委员会没有进一步的义务。

投资完成15个月后之评价/意见

如某一成员国未主动进行审查,在投资完成后至多15个月内,如认为该交易可能影响其本国境内或一个以上成员国的国内安全及公共秩序,其他成员国仍可以提出意见,而欧洲委员会则有权发表意见。

尽管该规定在2020年10月11日才生效,但其将涉及2019年7月11日当日或之后完成的投资。

应对可能影响欧盟利益投资的机制

此外,该规定亦赋予欧洲委员会就某项可能影响欧盟正当利益(例如欧洲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计划、全欧电信网络计划、欧洲国防工业发展计划)的投资提出意见的权限。

投资所在地的成员国必须最大限度地考虑欧洲委员会的声明,并在出现偏差时作出解释。

战略性考量

各成员国对外国投资审查负有唯一责任。但可以预期的是,目前没有投资审查机制的国家将会实行国家投资审查立法,例如匈牙利2019年1月所进行的立法,而欧洲委员会及成员国提出的意见声明尽管其没有法定约束力,仍将在事实上对相关国家审查机构的决定产生重大影响。

条例项下的义务将增加成员国当局的行政负担(例如资料传递、翻译、考虑声明),并有可能导致审查程序延长。投资人及售卖方应当考虑到由此所导致的交易成本上升及延误交易的风险。

如果某一成员国没有进行任何审查程序,则存在该成员国在交易完成后至多15个月内,根据其他成员国或欧洲委员会提供的意见声明,启动审查程序的风险。为了保证法律上的确定性,投资者应在各成员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申请审查/许可证明。

目前,非欧盟投资者不仅要考虑投资标的所在成员国的国家监管,还要考虑交易是否可能影响其他成员国或欧盟的安全利益或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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