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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表决脱欧 - 国际企业考量的关键

July 07, 2016

By Paul Hastings Professional

2016年6月23日,在全民公投中,英国大众就英国脱离欧盟(“脱欧”)投下了赞成票。走向公投所致的不确定性,已令英国今年的金融市场和交易活动明显降低。这些不确定性现将因众多理由而持续。

首先,公投所提出的问题决定了英国应该退出欧盟,但其并未(并且也没有权力)决定退出将如何发生、或脱欧以后英国与欧盟之间的关系的性质。这将是首次欧盟的重要成员脱离欧盟,然而建立欧洲联盟的条约并没有详细的成员退出机制。

《欧洲联盟条约》第50条要求,打算退出欧盟的成员国应当通知欧洲理事会其退出的意向。英国的公投结果并不构成该等通知,并且,在未来数周或数月内,送达该通知的时间可能成为英国激烈讨论的政治议题。按照第50条的通知送达后,英国和欧盟将需要就退出协议进行谈判。脱欧将于英国的退出协议之日、或通知欧洲理事会的第二个周年日中的较早日期发生(除非所有其余成员国同意延长这一期限)。

脱欧后将适用于英国的贸易安排毫不明确:作为脱欧谈判的一部分,英国无疑将会设法与欧盟安排一个适当的自由贸易协议。然而,其他与欧盟有自由贸易协定的欧洲国家也已经被要求接受若干根本性的欧盟原则(例如,工人的自由流动)。并且,鉴于移民到英国是赞成脱欧的一个主要关注点,英国与欧盟之间能否就自由贸易安排达成一致意见,尚待分晓。此外,脱欧之后,英国将不太可能受益于欧盟与世界许多国家已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并且英国将需要与欧盟以外的国家谈判新的自由贸易协定。

因此,脱欧的决定对于英国作为一个开展业务之地及其法律体系的准确影响,随着围绕脱欧进程的谈判,将可能需要至少两年或更长的时间,方能逐渐明朗。

本客户提示包含普衡对于脱欧对本所客户可能关注的英国法律的重点领域的潜在影响的分析。

兼并和收购/公司法

私人兼并和收购

从法律的角度看,私人兼并和收购(“并购”)不太可能受脱欧的影响。首先,任何直接影响这方面法律的欧盟指令或法规需要在英国法律中实施才能成效,其次,涉及并购的文件乃是依赖英国法律和英国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但无论如何,脱欧确实对现有及潜在的交易带来一定实质和商业上的影响。

我们建议客户就现有的合约安排展开尽职调查,以考虑契约性权利会否就脱欧而产生;例如,脱欧是重大不利变化吗?部分的尽职调查中审查的其他规定包括财务契约,违约事件/终止权、棘轮条款和不可抗力。

受英国法律管辖的合同将按照英国法律的一般原则解释。如有关规定的含义的草拟不清晰,法院会考虑有关协议中的条款当事方的意图。例如,如果一项重大不利变化条款系以广义概括性质而草拟的,脱欧不可能使投标人或买方依赖该条款而终止协议,鉴于(i)脱欧的影响以相关交易背景被视为不够具体;或(ii)市场的一般风险可能已经从一般重大不利影响的条款明确地反映出来。

另一方面,如果重大不利影响条款被草拟为针对一特定行业或地理位置的特定业务,则会有较高风险令重大不利影响条款被投标人或买方援引。另外,重大不利影响条款可以明确地提及脱欧。在前述两种情况下,法院会更倾向于认为是当事方意图将脱欧视为重大不利变化。

公开兼并和收购

任何拟收购英国上市公司均受制于《英国公司收购守则》。虽然《英国公司收购守则》落实了《欧盟收购指令》,《欧盟收购指令》本身含有大量英国的具体法规,并随着时间逐渐配合了英国和全球市场条件。因此,预计这些规则将大致上以相同形式继续下去。《英国公司收购守则》可能有一些修订以反映脱欧和适应市场的转变。但是,我们认为脱欧将不太可能导致《英国公司收购守则》立即发生巨大的变化。

公司法

立法

《2006年公司法》是英国公司成立和运作的立法主要部分。一些规定,尽管是少数,来自欧盟指令,如公司法指令、股东权利指令、透明度指令和欧盟会计指令,均可能被废除。现在英国已表决脱离欧盟,这些规定可能会被审查,但我们并不预期将会有一个激进的改革。公司不太可能在运作和行政上的事项(例如,并购过程)遭受巨大的影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欧盟和英国公司法之间的分歧有可能逐步增加;事实上,英国政府可能会在该领域的法律上寻求进一步的放宽,以此来提升英国作为设立一家公司最具吸引力的司法管辖区的声誉。

跨境并购

假设脱欧采取彻底退出欧盟和欧盟单一市场的模式,《欧盟跨国并购指令》已被纳入允许不同欧洲经济区(EEA)国家成立的公司之间合并的英国立法,但由不同的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公司组成的合并,最有可能将会在英国不再可行。在脱欧之后的框架下,因为英国将不再被定义为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因此这种合并将不再可能。

欧洲公司

《欧洲公司法》允许一家公司、一家受制于欧盟法律的欧洲有限责任上市公司(“欧洲股份公司”)在任何欧盟成员国成立。虽然这类实体未被证实为普及的,然而鉴于英国已表决赞成脱离欧盟,所有现有的欧洲股份公司(无论在英国注册与否)现将会受到影响。该等实体应该出于其中长期的战略考虑其是否正处于最佳的管辖区,以及如果该等实体希望迁移,在英国脱欧之前利用该等实体可获得的机制,因为《欧洲股份公司法规》在英国将会无效。

资本市场/证券化/银行贷款

鉴于预期有两年的期限来谈判英国撤出欧盟,在这阶段很难准确预测脱欧将对英国透过资本市场或直接贷款参与安排和提供跨境融资的金融机构的后果。然而,鉴于欧盟立法是这一领域的根本基础,无疑将会造成重大影响。应该指出的是,大多数欧盟立法的概念是采纳以“第三国”制度(即非欧盟机构)进入欧盟。因此,受制于任何脱欧解决方案其中部分的协商机制,继续与欧盟实体进行互动,英国可能需要创建和维护一个至少“对等”于欧盟的监管环境,以第三国进入欧盟市场。

从金融机构的视角出发,涉及上述的一项最重要立法的例子是《金融工具市场法规》(MiFID)。MiFID对银行和非银行投资机构横跨欧盟开展活动(包括证券及衍生工具交易、承销业务和投资组合管理)的能力具有根本性的影响。立法的一个关键部分在于,该等机构在全欧洲开展业务而无需在每一单独国家取得许可或类似文件的能力(俗称“通行证”)。是否建立互惠待遇、或英国的金融机构是否将被与无法利用“通行证”的其他第三国实体的同样方式被对待,并且必须在所涉的特定司法管辖区内设立一个经授权的实体,尚待可见。

影响从事如存款、贷款和参与证券事宜等服务的存款机构的《资本要求指令》将出现类似的情况。目前基于招股说明书指令和透明度指令的证券发行也将会受到影响,并且一个等效的机制将可能在英国建立。英国如何适应目前欧盟正在计划的拟议《资本市场联盟》,以及计划修订欧盟证券化机制均是空中楼阁。欧盟法规的监护安排、交易报告及结算(特别是以欧元计价的证券)、货币指数标杆、资本要求和风险计提都将是脱欧要考量的内容。简言之,面临脱欧,一家英国的金融机构横跨欧盟的活动中,只有小部分领域将无须重新考量。

招股说明书的通行

类似在欧洲各地开展业务的许可,一份有关向公众发售股票或债券的招股说明书(要约通告)一旦取得一个欧盟成员国的批准,该招股说明书按照《招股说明书指令》可以在整个欧盟用于向公众发售该等证券。由于英国已表决脱离欧盟,欧盟内部的自动审批将停止应用,使得英国发行人在欧洲其他地方发售证券不再直截了当,并且更加昂贵。脱欧的实际效果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英国和欧盟之间的安排,而且也受英国本身立法如何将与欧盟法规一致和建立何种互惠的影响。

房地产

至今围绕脱欧的争论的不确定性特征很可能持续下去,特别是在预期的脱欧谈判期。部分投资者可能会推迟有关其房地产置业的任何重大投资决策直至达成交易,而其他投资者可能加速并实施他们为脱欧情形所预先计划和设想好的策略。这可能为行动迅速的机会主义者创造良机。

如果组织机构确实选择从英国迁出(或大规模裁员),以减轻所谓的“通行证”福利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占用方的需求可能减少。由此可能导致空置率增加,而租金反而减少且租金增长率下降。

然而,一个相反的观点是随之而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在短期内创造机会,并可能导致英国房地产市场的短期提振。英镑贬值可能会增加部分外国投资者对英国房地产的需求,该等外国投资者过去曾受阻于走势强劲的英镑而设立的高门槛,支持脱欧的投票似乎不太可能改变认为英国商业房地产市场(尤其是在伦敦)是一个安全、稳健、很可能持续吸引国际市场的投资主张的观点。

另外一种争论是:工人自由流动性的潜在流失可能会因为适格工人数量的减少,从而影响建筑和酒店行业。并且,从成本的角度而言,符合预期成本的材料也更难找到。应当对工程项目文件当中的成本超支规定予以分析。

私募基金

对基金业界最明显的影响是直接调整该行业的首部欧盟立法《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AIFMD)。假设英国将完全从欧盟脱离(即不保留在欧洲经济区(EEA)与挪威相似的地位),则英国将成为出于AIFMD之目的的第三国,英国管理人将不能再适用进入欧洲的营销通行证。英国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s)可能想在脱离完成之前尝试推广其下一个基金,则其将需要密切注视市场上已有的、且在脱欧日期前获得完全通行的另类投资基金(AIFs)作出的过渡性安排。

英国基金管理人的另一个选择是依赖于每个欧盟国家的国内私募体制,但这可能非常不灵活,并且在一些国家营销非AIFMD基金实践中并不可行。英国无疑会为其基金争取获得等同地位,并且与欧盟达成协议准许由英国AIFMs营销,但这并没有保证会花多少时间来协商并达成合意。在某些阶段,部分国家可能会开始削弱他们的私募制度,这将使局势更加严峻。同样,欧洲风险资本基金(EuVECA)的规定将不再适用于英国管理人,使得风险投资基金无法享受AIFMD基金的类似通行证。

较大型的基金管理集团反而无疑会在欧盟其它地区建立符合AIFMD规定的平台,特别是在卢森堡或爱尔兰,同时保留其在伦敦的总部。事实上,许多较大型的基金管理集团已经按此操作。但对于较小型的基金管理人而言,这可能是太困难的一步。特别沉重的打击将是过去没有达到最低标准但自愿寻求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来获得受完全监管的AIFM地位,以提高其欧盟市场适销性的英国基金管理人。

离开欧盟也可能并未增加AIFMD的监管负担。指令的规定已经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而且在短期内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将不太可能删除该等额外的规定。事实上,英国一直比大多数欧盟国家更审慎地监管基金管理人,而且如果其寻求与英国基金同等的监管地位,其将需保持法规充分完整。

离开欧盟将意味着英国直接借贷的资金可能逃过欧盟对这类资产提议的广泛监管。但这仍有几年之期,而且很难知悉这些规则可能会有多繁重。总有顾虑认为就AIFMD而言,该等基金如果同样要在欧盟开展业务,某种形式的对等是可能需要的。

对于许多重点投资中小企业领域的基金,欧洲投资基金(EIF)是一个基础投资者。前提必须是脱欧完成以后,EIF将不再投资集中于英国的基金,并且其现在就可能不再注资该等基金。英国政府是否会采取措施来取代该等资金来源,以及什么条件可能适用于任何注资,尚有待观察。已有专家来管理如英国的商业银行等机构内的相关方案,但政府层面的投资在政治上或经济上合理与否尚待可见。

就业

支持英国脱欧的公投并未立即大幅地废除英国就业立法。法源自于欧盟指令的大部分英国就业法律,已经通过将持续适用的当地立法而被纳入英国法律。然而,政府目前有机会考虑其希望保持、修改及/或废除该特定立法的哪些部分。

全球流动性

对于许多支持脱欧的选民,重新控制英国边境是一个根本性的因素。然而,这将会对雇用欧盟公民在英国工作的公司造成普遍的实际影响,反之亦然,因为该等公民至今已受益于欧盟成员国因迁移自由而带来的灵活性。有关移民的改革(尤其是和在英国工作的欧盟公民有关)不太可能会立即实施,因为其内在的复杂性以及这种改变将对商业带来的广泛影响。我们预测欧盟和英国政府会进行过渡安排的谈判。

歧视

《2010年平等法案》是源自于欧盟指令的英国立法之一。尽管脱欧不会使该立法无效,但是英国政府有修订该立法的余地,使该立法脱离欧洲法律之下不断扩大的概念。比如,英国政府可能有机会恢复补偿金的补偿上限(已自1993 年起马歇尔判决后被删除),而例如最近在欧洲法院Chez 案件中提及的“有关联的歧视”等概念也可能会不再相关。

《2006年企业转让(就业保护)法规》 (TUPE)

TUPE 被普遍认为是英国较为复杂的就业立法之一,因此相对不受欢迎。所以,该立法可能是最早接受审查的立法。尽管如此,TUPE已成为一部完整的立法,全英国的企业都普遍地依赖该立法。比如,若干商业模式运营的基础是,TUPE将会适用于特定情况(尤其是外包安排),因此TUPE经常被作为定价架构的一个因素。

如果TUPE将发生变革,很有可能与限制解雇员工及/或限制进行TUPE转移后的协调条款相关,也可能和协商要求有关,以使得立法更有利于商业。

工作时间指令及假期工资

《欧盟工作时间指令》已经通过《1998年工作时间法规》(WTR)在英国实施,所以该指令将(暂时)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曾约束英国法院并因此导致增加的雇员权利的近期若干重要欧盟法院(ECJ) 判决将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比如,近几年(许多雇主刚开始掌握和实施)的判决(例如,员工长期病假不影响其假期权利,以及裁决判定将佣金和保证的加班费作为计算假期工资的因素)现在都可能面临重新考虑和挑战。

金融服务雇主

2013年,英国向欧盟《资本要求指令》中对银行家奖金设定的上限进行法律挑战。根据该指令,银行家的可变薪酬不得超过某一年内其固定薪酬的一倍、或不得超过与银行股东达成一致的报酬金额的两倍。2014年,英国被迫撤销该挑战。在将受脱欧影响的所有行业中,金融服务行业的国际雇主很有可能会受到最大影响。不仅适用于该等企业及其雇员的法规可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而且如果金融服务雇主大量地从英国转移到欧元区,工作场所的地点也会改变。

数据保护

源于欧盟的数据保护法影响着国际雇主如何向欧盟外转移人力资源数据。尽管英国政府现在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实施经修改的数据保护条例,而将于2018年生效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将不会适用于英国。实际上,从国际视角来看,英国有可能需要与欧盟规则至少同等有利的隐私保护。

英国就业法律的未来

脱欧对英国就业立法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英国脱离欧盟的性质以及谈判。英国和欧洲可考虑多种可能情况。比如,如同挪威、冰岛及列支敦士登已经采取的做法,仍然作为欧洲经济区/欧洲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这可能会使交易成本减到最小,但作为代价,将会使英国受大量欧盟立法的约束,同时也无法参与决策过程,并失去否决权。从政治角度而言,该选择可能极其不受欢迎,并且也不会让英国政府从欧盟立法或欧盟法院赢得独立。英国可能将面临巨大的变革,并且建议雇主们也应关注该领域的发展。

税务

对国际投资者而言,考虑英国脱欧的税务影响至关重要。

增值税

通过一系列欧盟指令,增值税立法现已在整个欧盟内统一。脱欧后,英国将不再受欧盟法律的约束,并能够改变增值税在英国的征收方式,或者甚至能够用一种完全不同的税种来取代增值税。我们预期,在短期内将不会出现任何改变。

虽然英国将不会受欧盟增值税立法的约束,但是,任何对现有欧盟法律的改变,由于适用不同的体系,因此将会对英国企业施加额外的成本,并且将会增加纳税人受到双重征税的风险。

欧盟法院法律体系/印花储备税 (SDRT)

关于英国法院是否将会遵循欧盟法院法律体系、以及英国法院是不遵循欧盟法院法律体系的范围,尚不可知。而这将会造成更多层面的复杂性。

在若干情况下,对存托凭证发行人或结算服务机构发行股票和证券将征收税率为1.5%的SDRT。按照欧盟法院判例法,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RC)不再征收此项费用。而英国脱欧后,这项费用将有可能被征收。

海关关税

脱欧后,英国将不再属于海关联盟的一部分。在缺乏一个新的英国和欧盟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的情况下,进口到英国及出口到欧盟将须办理海关手续。此外,为了保留在欧盟与其他国家的自由贸易协议下的现有优势,英国可能需要与非欧盟成员国协商新的自由贸易协定。

预扣税

《欧盟指令》对跨境股息、利息和位于不同成员国的关联公司之间的特许权使用费付款予以免税。在脱欧的情况下,一家欧盟子公司对一家英国母公司付款时(也可能一家英国母公司对一家欧盟子公司付款)将无法依赖该等指令从而在付款是免于缴纳预扣税,并且将不得不依赖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国内豁免和减免。

国家援助

脱欧以后,如果英国也将离开欧洲经济区,英国将不会在国家援助方面受到欧盟法律限制的制约。政府或者任何公共组织将不会被禁止于使用国家资源(例如:一个更优惠的税务制度)以向任何组织提供福利。

跨境雇员的社会保障规则

根据欧盟法律,每个自然人仅受限于一个成员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律。脱欧以后,工人可同时受限于英国和其工作的欧盟成员国的社会保障福利。比如,如果一个自然人工作于多个欧盟成员国。

诉讼

欧洲联盟法律主要以两种方式对英国法院的诉讼有所影响。首先,关于司法管辖和判决承认的规则以及在欧盟其他成员国的传票送达均受 2012 年 12 月 12 日第1215/2012号条例关于司法管辖权和承认以及民事和商业事项判决的执行(重订) (《布鲁塞尔条例重订》)、以及2007 年 11 月 13 日第1393/2007 号条例关于各成员国的民事或商业事项法庭内外的文件送达(文件送达) (《送达条例》)的管辖。其次,有关合同和非合同义务的适用法律的问题受2008 年 6 月 17 日第 593/2008 号条例关于合同义务的适用法律 (“罗马1**号”)和2007 年 7 月 11 日第 864/2007 号条例关于非合同义务的适用法律 (“罗马2**号”)。

离开欧洲联盟将意味着该等条例将不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虽然相比罗马1号和罗马2号,有关《布鲁塞尔条例重订》和《送达条例》的影响会有所不同。

《布鲁塞尔条例重订》规定了成员国法院之间的司法管辖权的分配和相互承认的制度,由此一个成员国的法院不会在一个争议已经交至另一个成员国的法院时接管对该争议的司法管辖权(但是存在有利于前一个成员国的排他管辖权条款除外)。此外,一个成员国的法院判决将会以最简化的程序被其他成员国的法院所承认。在缺乏《布鲁塞尔条例重订》的情况下,如果其他成员国的法院接管了一个争议的司法管辖权后,其将无法确保尊重英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并且对英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也可能会明显变得更加艰难和耗时。

《送达条例》旨在通过为各个成员国机构提供一个代表另一个成员国机构实施文件送达的机制,从而简化一个成员国在另一个成员国境内展开的文件送达程序的流程。在缺乏《送达条例》的情况下,这个简化的机制将不再可用,所以各方将需要确保其在被告居住的成员国的法律要求下正确地送达文书。

罗马1号和罗马2号提供确认合同和非合同义务的适用法律的共同规则。随着该等法规不再是英国法律的一部分,英国法院将反之以英国的具体规则为基础来确认此类问题。然而,在许多情况下,有可能英国的具体规则将会与罗马1号和罗马2号的规则相同或相似。此外,成员国法院将继续适用罗马1号和罗马2号的规则,即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尊重各方的选择。因此,其他成员国法院将继续尊重对管辖合同或非合同义务的英国法律的选择。

虽然上述总结假定该等条例将不再适用于英国,但英国和其他成员国之间依然有协商的余地,以使该等法规继续适用于英国、或使类似文件可适用于英国(例如,《卢加诺公约》复制了规范瑞士、冰岛和挪威的《布鲁塞尔条例重订》的规定),以使得英国与成员国之间的制度在实践中可能并未发生重大变化。

重组与破产

英国离开欧盟的决定可能对未来在英国司法管辖权内的跨境重组会造成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事实上,尽管预期将会出台过渡措施,但是缺乏英国脱欧后继续在成员国内承认英国法院判决的协议,市场参与者可能需要重新考虑英国重组和破产程序的适宜性,以及适用英国法律的文件起草和架构,从而解决将来脱欧后的多重司法管辖权的情况。

然而,英国的决定也有可能为不良债务投资者带来新的机会。尤其是,英镑的预计贬值、以及作为政府设想的进一步财政紧缩措施一部分的税收的增加,可能会影响接触消费者的公司的资产流动性,以及由于在英国的决定下信贷供应问题受限制、而尚未能再融资或重组的已经陷入困境的公司。

此外,这一决定所带来的经济影响可能会导致违反承诺和/或支付违约(特别是对依赖外汇转换以偿还其负债的公司而言)、或者可能会背负更大的监管成本,从而可能会导致更多数量的重组或不良投资机会。此外,在公司积极设法去杠杆化资产负债表和获取新的资金以继续与欧盟同行竞争的同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能不愿意支持或继续支持面临严重资金流动性问题、不确定的法律环境以及进入主要欧盟市场的潜在限制的不良英国公司,这也可能会为新机会主义投资者在适当的时候进入市场带来进一步的机会。

监管和数据隐私

鉴于金融服务行业对英国的重要性,假设英国政府立即开始退出讨论,英国与欧盟其他成员国之间在接下来的两年或两年以上的谈判的主题将会是严格的审查和辩论。

欧盟立法的影响

现有金融服务行业很大一部分的立法都是以欧盟法律作为其基础。将英国立法和欧盟执行指令、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意见进行分离的进程将漫长而艰辛。取决于英国与欧盟未来的关系(例如,如果英国想要重新加入欧洲经济区),英国可能仍然不得不实施欧盟法律,尽管事实上其内容对英国并无影响。

进入单一市场

脱欧之后,英国将显然不再是欧盟成员,且不会构成金融服务“单一市场”的一部分。尤其是,英国公司将失去将其服务“通行”到其他欧盟国家的能力。随着谈判的推进,英国可能试图通过显示其法律的“对等性”从而重新进入单一市场,和/或创设两条途径,以使一个监管制度适用于希望与欧盟国家开展贸易的公司,另一个适用于与世界其他地区开展贸易的公司。虽然谈判正展开,金融服务公司应该开始考虑重新架构其运营,尤其应关注在欧盟继续开展业务的最佳模式。此外,企业应当审阅其现有的重大合同,以评估脱欧将如何影响其合同义务的司法管辖权范围,以及如何解决监管要求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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