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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发布最终裁决,暂停对香港的特惠许可证豁免

August 03, 2020

By Tom Best, Behnam Dayanim, Shaun Wu, Quinn Dang & Talya Hutchison

中美关系持续演变,美国商务部于2020年7月30日发布一项最终裁决,暂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提供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许可证豁免待遇。最终裁决就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工业安全局”)于2020年6月30日的公告作出正式规定,宣布许可证豁免将不再适用于为香港所提供的优于中国境内的差别待遇。

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基于一些特殊的管控考虑,要求为出口至特定目的地的物项申领许可证。如需要获得出口许可证,则必须向工业安全局提交申请。不过,工业安全局也颁布了一系列“许可证豁免”,允许在未获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该等地区出口物项。因此,最终裁决实际上意在限制那些本可以通过许可证豁免出口至香港再转入中国的物项转让行为。

具体而言,下列许可证豁免将被暂停,但只要不向中国出口、再出口或在中国境内转让,向或从香港出口、再出口或在香港境内转让该等物项将仍被允许:

1. 限额出口(LVS)(第740.3条);
2. 向B类国家出口(GBS)(第740.4条);
3. 受限制的技术和软件(TSR)(第740.6条);
4. 计算机,只限第一类目的地(APP)(第740.7 条(c)段);
5. 临时性入口、出口、再出口与(国内)转让(TMP)(第740.9 条(a)(11)段、(b)(2)(ii)(C)段和(b)(5)段);
6. 服务及组件和设备的替换(RPL)(第740.10条 (a)(3)(viii)段、(a)(4)段、(b)(1)段,但D:5组国家不适用,及(b)(3)(i)(F)段和(ii)(C)段);
7. 政府(GOV)(第740.11条 (c)(1)段–仅适用于合作政府);
8. 礼品包裹和人道主义捐赠(GFT)(第740.12条);
9. 非受限制的技术和软件(TSU)(第740.13条);
10. 行李(BAG)(第740.14条)(第740.14条(d)段所允许的除外);
11. 飞机、船舶及航天器(AVS)(第740.15条(b)(1)、(b)(2)、(c)段 );
12. 额外再出口许可(APR)(第740.16条(a)和(j)段);及
13. 战略贸易授权(STA)(第740.20条(c)(2)段)。
14. 根据第740.16条(a)段,自香港再出口受《出口管制条例》管控而获许可证豁免的物项也受到限制。

尽管取消上述许可证豁免可能会对中美之间的贸易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但该最终裁决包含一项保留条款,适用于2020年6月30日在码头装船、驳船、装运出口或转运的货物,以及在运往出口港或再出口港途中的船上货物。此类适用于许可证豁免的视同出口交易可持续至2020年8月28日,此后均需取得许可证。这些日期与工业安全局在2020年6月30日的公告保持一致。

美国商务部颁布的最终裁决遵循了美国总统于2020年7月14日颁布的撤销该等许可证豁免的行政命令。由于香港拥有开放的金融体系和低税环境,长久以来一直是交通枢纽。此举将对向香港出口货物以及依赖香港过境货物等的企业和出口商构成特殊挑战。

如欲阅读最终裁决,请浏览: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0-07-31/pdf/2020-16278.pdf